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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規劃 ( 102年11月26日)
第 16 條
公路路線編號方法規定如下:
一、國道:自 1 號起編。
二、省道:自 1 號起編,至 99 號止。
三、市道、縣道:自 101 號起編,至 200 號止,離島地區自 201 號起編。
四、區道、鄉道:以一直轄市、縣為一獨立編號區,每直轄市、縣均自 1號起編,並在號碼前冠以該直轄市、縣之簡稱。(各直轄市、縣簡稱及國土資訊代字詳如附表)
五、附屬於主要編號路線之副、支線,以該主要路線編號附加甲、乙、丙等編之。但區道、鄉道則以附加 1、2、3……等編之。
六、在原路線上所建高架道路,且與原路線功能相同者,視同主要編號路線之副線,依前款副線編號方法編之。

專用公路,以直轄市、縣為單位單獨編號,並在號碼前冠以該縣之簡稱及「專」字,若係跨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則冠以二直轄市、縣市以上之簡稱及「專」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