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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規劃 ( 102年11月26日)
第 19 條
不同等級公路之共同使用部分,應將該段依其路線系統各自編號並分別累計里程。但該段設施之編號及統計公路實際長度時,僅由等級較高之公路統一納編並計算其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