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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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規劃
( 102年11月26日)
第 20 條
路線編號非有重大原因不得更改。各項設施編號,因設施增加,則以某號之一編之;原有設施廢止,則將原號空留不用,其餘各號均不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