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 條
公路主管機關,應就轄區公路,依照下列原則,實施交通量調查:
一、一般路線每年應定期調查一次,其屬重要路線並得實施分月交通調查、路口交通調查、屏柵線或周界交通調查及行車起訖交通調查。
二、調查對象以汽車為主,必要時得將其他車輛及行人同時調查。
三、調查地點應選擇足資代表該路線或路段之地點辦理。
四、調查時間應選擇交通常態時連續舉行一週,如因特殊原因,須縮短日數時,不得少於三日,其日期應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並應換算為一週紀錄。
每次調查完畢,應編製一日平均交通量紀錄表及尖峰小時交通量計算表,並換算為小客車單位量,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