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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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規劃
( 102年11月26日)
第 22 條
公路主管機關應就轄區重要公路依照下列項目,實施公路使用現況調查:
一、幾何線形。
二、路面狀況。
三、行車速率。
四、延誤因素。
五、肇事紀錄。
調查完畢,應就現況、安全與效用,評定各路段之服務績效,作為規劃及改善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