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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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養護管理
( 102年11月26日)
第 32 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所轄公路應指定養護單位擬訂全年養護計畫切實辦理,並保持各項設施之完整;遇有災害或意外毀損,應迅速通報、管制交通並予搶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