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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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養護管理
( 102年11月26日)
第 33 條
公路養護業務之範圍如下:
一、公路路權之維護。
二、公路路基、路面、路肩、橋梁、隧道、景觀、排水設施、行車安全設施、交控及通信設施之養護。
三、其他設置於公路用地範圍內各項公路有關設施之養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