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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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養護管理
( 102年11月26日)
第 36 條
公路主管機關,應將養護機具及車輛,依其性能,按路線、交通量、里程及工作需要調配運用,並分區設立場、站,予以修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