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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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養護管理
( 102年11月26日)
第 37 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其所屬各級養護單位每年養護情形,應定期考核,並得舉行養護競賽。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對直轄市、縣(市)所管公路養護情形,應定期督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