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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客運營業 第 二 節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 第 五 款 行李運輸 ( 112年10月13日)
第 72 條
下列物品,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予拒絕攜帶或運送:
一、違禁品。
二、危險品。
三、易於變壞或破損之物品。
四、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
五、厭惡品。
六、不適宜隨客車運送之動物類。但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攜帶之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