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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客運營業 第 二 節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 第 五 款 行李運輸 ( 112年10月13日)
第 78 條
行李運抵到達站後,旅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提取,逾期未提取者,得收保管費。

公路汽車客運業於旅客提取行李時,憑行李票交付之。

行李保管費費率,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