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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客運營業 第 二 節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 第 五 款 行李運輸 ( 112年10月13日)
第 79 條
旅客之行李票如有遺失應即向車站業務人員聲明,告知該交運行李之特徵及其內容,經車站業務人員查明核對相符後,由旅客憑身分證明具領之。但該行李已被他人持所失行李票領去時,汽車客運業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