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收費 ( 74年12月15日)
第 19 條
私人、團體或公私事業機構興建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服務站或專用公路,經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公路經營業時,得向通行或停放之汽車收取費用。但左列車輛免收:
一、國軍編制內之軍用車輛。
二、消防車、救護車。
三、警備車、偵防車。
四、因緊急搶修之工程車輛。
五、水肥車、垃圾車。
六、專供郵用車。
七、其他依法免費之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