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74年12月15日)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公路經營業,其範圍如左:
一、私人或團體申請核准興建之公路,或其附屬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服務站,向通行停放之汽車或接受服務者收取費用之事業。
二、各公私事業機構興建之專用公路兼供他人通行汽車,經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收取費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