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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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收費
( 74年12月15日)
第 21 條
公路經營業向通行汽車收取費用之年限,應依左列因素計算擬訂,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收足應收回費用後即停止收費,並將全部工程移交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接管:
一、各類車輛收費標準。
二、每日交通量及未來之成長率。
三、工程費總投資額。
四、工程費利息及利潤之估計。
五、養護費及管理費之估計。
專以經營停車場、服務站向停放或接受服務之汽車收取停車費或服務費者,其經營之年限由公路主管機關參照前項各款規定逕為核定。如係以私有土地經營者,僅核定其收費標準,得不受經營年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