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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收費 ( 74年12月15日)
第 25 條
專用公路收取養護費以全年實需額及全年交通量為計算標準。但每次收費額不得大於通行者之受益額,如因此致所收養護費不足支應時,應由該事業機關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