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 條
通行或停放車輛之受益額,依左列因素計算:
一、石子路面改為高級路面每公里之受益額,按兩種路面行車費用差額計算。
二、新闢路線、原路改線或新闢隧道者,按縮短里程及每公里行車費用計算,如原無公路通行者,按未興建公路前之交通方式比較計算。原繞道路線為石子路面,而新線為高級路面者,再加算兩種路面之運價差額。
三、新建橋樑或立體交叉工程,除計算其減少停滯時間外,並按架橋前交通方式及架橋後之行車費用計算其差額。
四、停車場按停放車輛時間、當地土地租價及車輛平均面積計算。
五、車輛縮短時間之受益,按高級路面每小時行駛五十公里,石子路面每小時行駛二十五公里為標準,折算為受益公里後,再乘以每車公里之運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