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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74年12月15日)
第 3 條
公路經營業之申請、核准、施工及收費期間之監督、管理,其權責劃分,由省(市)政府分別定之。

前項權責涉及二省(市)以上者,由省(市)政府協調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