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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監督 ( 74年12月15日)
第 33 條
公路經營業如廢止一部或全部營業時,應敘明事由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前項申請時,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