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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監督 ( 74年12月15日)
第 42 條
公路經營業應於收費期滿移交公路主管機關後一個月內,將其私有設備及物品拆移,逾期由公路主管機關代為執行,其費用由該公路經營業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