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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74年12月15日)
第 6 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公路經營業,如有二人以上申請經營同一路線、隧道、橋樑、輪渡及停車場、服務站時,以申請在前而確有資力者為優先。

前項資力,以具有承辦本工程之國內外銀行財力證明、技術人員學經歷及重要機具設備資料等文件,經審查屬實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