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7 條
告示牌,用以現有標誌無法充分說明或指示時,為維護行車安全與暢通之需要,得設置本標誌,其中禁制性質告示牌並應有相關之管制法令方得設置。
本標誌為方形,依設置目的之不同,區分如左:
一、警告性質告示牌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道路上之特殊狀況,提高警覺,並準備防範應變之措施,為黃底黑字黑邊。圖例如左:
二、禁制性質告示牌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應嚴格遵守道路上遵行、禁止、限制之特殊規定,為紅底白字白邊。圖例如左:
三、行車指示性質告示牌 用以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交通之輔助,為綠底白字白邊。圖例如左:
四、服務設施指示性質告示牌 用以指示行車服務設施之使用,為藍底白字白邊。圖例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