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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二 章 標誌 第 五 節 輔助標誌 ( 112年02月23日)
第 140 條
活動型拒馬,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設於道路臨時性交通阻斷之處。本拒馬長度為一百二十公分,高度至少一百二十公分。圖例如下:

本拒馬各牌面均須具反光性能,除底條牌面為橙白相間斜紋外,其餘均為橙底黑字黑框黑箭頭,牌面之文字或圖案得參酌左列圖例或實際需要更換。標繪橙白相間之橫材應為具反光性之斜紋;其方向應配合道路封閉,由右(左)上斜向左(右)下,以導引車輛通行。

若實際需要得採用內照式活動型拒馬。

本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應擇適當位置裝設施工警告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