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各種貨物之運費雜費計價之加成,依照左列規定,有合雙重加成之規定者,依其最高費率加收。
一、加收百分之二十者:
(一)長三‧六公尺以上未滿六公尺,重一百八十公斤以上未滿七百二十公斤,體積一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一‧五立方公尺之貨物。
(二)搬家及容易損壞之物品。
(三)鮮魚及介、肉、家禽、家畜等。
二、加收百分之五十者:
(一)長六公尺以上未滿七‧三公尺,重七百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一千二百公斤,體積一‧五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三立方公尺之貨物。
(二)柴油、液體柏油、燃料油。
三、加收百分之百者:
(一)重一千二百公斤以上未滿二千五百公斤,體積三立方公尺以上之貨物。
(二)靈柩或屍體。
(三)汽油、液化石油氣、濃硫酸、濃鹽酸、硝酸炸藥及其他有強烈腐蝕性、爆炸性、易燃性之危險物品。
(四)限時專送貨物。
四、超過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規定長度、重量、體積之貨物,經報值之貴重物品其運費之加成,由汽車貨運業與託運人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