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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貨運營運實施細則   第 三 章 運費計算 ( 80年03月15日)
第 5 條
大貨車整車貨物計程運費,依路面等級以基本運價乘載重、里程計算。

前項基本運價以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為準。

運輸里程尾數不足一公里者,按一公里計算。

運費總計尾數未滿一元者,以一元計算。

第 6 條
特殊路面運輸貨物,其運費由汽車貨運業與託運人商定,但最高費率不得超過一級路面費率百分之一百八十。

第 7 條
混合路面運輸貨物應就各該實際里程分別計算運費。

第 8 條
不同車種之運費加成如左:
一、小貨車運費之加成,不得超過大貨車整車費率百分之四十。車輛載重計費不滿兩噸者,按兩噸計收。
二、貨櫃運費之加成,不得超過大貨車整車費率百分之五十。
三、零擔貨物運費之加成,不得超過大貨車整車費率百分之四十。

第 9 條
包車費照左列規定計算:
一、計時包車每小時以行駛二十公里為準,未滿二十公里以二十公里計算,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但第一小時得依第四條規定加收起碼里程內之空駛費。其計費公式如左:
(一)大貨車計時包車計費公式:
(二)小貨車計時包車計費公式:
二、計日包車每日以使用八小時行駛一六○公里為準,但第一小時得依第四條規定加收起碼里程空駛費,其超過部份由汽車貨運業與託運人約定之,其計算公式如左:
(一)大貨車計日包車計費公式:
(二)小貨車計日包車計費公式:

第 10 條
各種貨物之運費雜費計價之加成,依照左列規定,有合雙重加成之規定者,依其最高費率加收。
一、加收百分之二十者:
(一)長三‧六公尺以上未滿六公尺,重一百八十公斤以上未滿七百二十公斤,體積一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一‧五立方公尺之貨物。
(二)搬家及容易損壞之物品。
(三)鮮魚及介、肉、家禽、家畜等。
二、加收百分之五十者:
(一)長六公尺以上未滿七‧三公尺,重七百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一千二百公斤,體積一‧五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三立方公尺之貨物。
(二)柴油、液體柏油、燃料油。
三、加收百分之百者:
(一)重一千二百公斤以上未滿二千五百公斤,體積三立方公尺以上之貨物。
(二)靈柩或屍體。
(三)汽油、液化石油氣、濃硫酸、濃鹽酸、硝酸炸藥及其他有強烈腐蝕性、爆炸性、易燃性之危險物品。
(四)限時專送貨物。
四、超過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規定長度、重量、體積之貨物,經報值之貴重物品其運費之加成,由汽車貨運業與託運人約定之。

第 11 條
運費減成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運費里程自一百零一公里至二百公里部份,照規定費率減收百分之十五。
二、運費里程在二百零一公里以上之部份,照規定費率減收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