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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貨運營運實施細則   第 三 章 運費計算 ( 80年03月15日)
第 11 條
運費減成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運費里程自一百零一公里至二百公里部份,照規定費率減收百分之十五。
二、運費里程在二百零一公里以上之部份,照規定費率減收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