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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鑑定 ( 108年12月31日)
第 5 條
鑑定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鑑定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