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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1年10月18日)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係指依合作社法、公路法、地方制度法暨相關法令規定,由合作社主管機關及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輔導核准成立,其社員以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之運輸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