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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1年10月18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公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及其社員之營運管理,除依本辦法辦理外,並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3 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以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為組織之區域。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係指依合作社法、公路法、地方制度法暨相關法令規定,由合作社主管機關及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輔導核准成立,其社員以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之運輸合作社。

第 5 條
本辦法之合作社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為合作社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本辦法之公路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直轄市政府以外區域為交通部,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第 6 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採有限責任,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