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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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1年10月18日)
第 5 條
本辦法之合作社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為合作社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本辦法之公路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直轄市政府以外區域為交通部,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