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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 108年11月20日)
第 13 條
本訓練之測驗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依題庫及課程比重命題,並派員監考、閱卷。

受訓學員請假時數逾課程總時數四分之一者,應予退訓,請假時數未逾課程總時數四分之一者,應於下期補課後參加考試。經公路監理機關查核人員查課無故未到者,應予退訓。

本訓練考試之滿分成績為一百分,及格分數為七十分,不及格者得於下期補考一次。其試題內容於每一課程科目均應占相當之平均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