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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 108年11月20日)
第 17 條
專業訓練機構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依規定陳報及保存有關表冊。
二、訓練教材、方式、課程或時數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訓練目標。
三、不依規定設置訓練場所、設備或設施不良。
四、聘用不具第十條規定資格者擔任講師,或上課教師為非冊報許可之講師。
五、未經核准擅自增設訓練場所或變更地址於許可以外之場所教學。
六、拒絕、規避或阻撓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查核。
七、偽造成績冊,致使訓練證明書核發錯誤。
八、涉及考試舞弊情事。
九、訓練機構變更事項未依第九條規定辦理或訓練場所已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