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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 108年11月20日)
第 20 條
依本條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其領有之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證明書亦失其效力,且其不得參加訓練之期間,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期限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