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 108年11月20日)
第 6 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為本訓練之專業訓練機構資格如下:
一、政府設立之訓練機構。
二、學術研究機構。
三、事業機構。
四、非營利法人。
前項事業機構申請為專業訓練機構者,其訓練對象以該事業及其承攬人、再承攬人所屬員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