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專業訓練機構申請本訓練許可,應檢具申請函及訓練計畫書向交通部公路總局或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訓練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訓練機構簡介、組織概況及設籍地之建物與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所有權狀如非屬自有者,應檢附至少有效期間二年以上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二、訓練場所位置含地理位置簡圖且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使用類別D類之D-5組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教育及課後輔導之場所等規定;訓練場所佈置含平面配置圖,並標明教室面積及安全衛生等設備;訓練場所設施及建物與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如非屬自有者,應檢附至少有效期間二年以上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三、實作演練計畫應敘明個人防護具及滅火器使用,危險物品運送事故處置之演練機具及設備數量、實作演練場所位置及佈置概要、演練分組概況、演練進行方式等事項;實作演練場所及機具如非屬自有者,應檢附至少有效期間二年以上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四、訓練機構負責人、擬聘師資身分、履歷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五、電化教學設備。
六、訓練教材及教具。
七、各項教學紀錄文件。
八、其他必要事項或交通部指定之事項。
第一項申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或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得函請所轄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派員實地審查,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機構之訓練場所審查紀錄表如附件四。
前項查核合格者,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函送所有申請資料併同查核意見轉報交通部公路總局或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