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申請為本訓練之專業訓練機構應有課程訓練場所及實作演練場所。其場所佈置、設施及教學設備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課程訓練:
(一)教室應有良好之通風、適當之採光及照明。
(二)訓練場所之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符合相關建築及消防法規之規定。
(三)受訓學員人數應依教室容量妥為安置,每班訓練人數不得超過五十名,平均每一學員使用面積不得少於一‧二平方公尺。
(四)具有電化教學設備。
(五)其他配合教學必要之教具及用品。
二、實作演練:
(一)個人防護裝備應有正壓自攜式呼吸器、防護面具、化學防護衣、防凍防護裝備、防護手套、消防灑水設備各一份及每招訓五人設滅火器一具與一般防護衣一件。
(二)辦理罐槽車駕駛訓練應備登檢合格之罐槽車一輛及訓練場所至少為長十二公尺、寬五公尺以上路面平坦、通風良好之場地。
(三)其他配合教學之教具及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