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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型式安全審驗 ( 111年11月28日)
第 11 條
電動輔助自行車經型式安全審驗合格後,應由申請者向審驗機構申請審驗合格標章。

電動輔助自行車審驗合格標章應黏貼於下管可明顯辨識處。

審驗合格標章格式如附件三。<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