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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型式安全審驗 ( 111年11月28日)
第 5 條
型式安全審驗之申請者如下:
一、國內製造之完成車,應由合格之製造廠提出申請。
二、進口之完成車,應由代理商或進口人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