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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型式安全審驗 ( 111年11月28日)
第 7 條
申請者辦理型式安全審驗,應經審驗機構依車型規格差異性、安全檢測基準符合性及有關安全因素等原則辦理審驗及規格核定,經審驗合格及核定規格後,檢具審驗報告,送請交通部核發審驗合格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