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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型式安全審驗 ( 111年11月28日)
第 8-1 條
製造廠或代理商申請延伸車型者,應依第六條之規定,檢附延伸之相關資料及圖示,向審驗機構提出申請。

審驗機構辦理延伸審驗合格後,應檢具延伸之審驗報告,送請交通部換發合格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