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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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2月15日)
第 2 條
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應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建立以人為本、傷害最低、公共運輸優先、緊急車輛可通行、無障礙設計及落實道路公共使用等安全之用路環境及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