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2月15日)
第 2 條
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應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建立以人為本、傷害最低、公共運輸優先、緊急車輛可通行、無障礙設計及落實道路公共使用等安全之用路環境及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