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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2月15日)
第 1 條
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確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及推動體制,以達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願景,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應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建立以人為本、傷害最低、公共運輸優先、緊急車輛可通行、無障礙設計及落實道路公共使用等安全之用路環境及文化。

第 3 條
中央政府應制(訂)定、推動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規、道路交通安全政策與綱要計畫、推動計畫,並定期評估檢討及公布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推動狀況。

中央政府應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執行道路交通安全事務。

第 4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訂定所屬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定期評估及公布檢討道路交通安全狀況。

第 5 條
車輛或零組件之製造、銷售、維修者應盡力促進、維持其製造、銷售、維修車輛或零組件之結構、設備及裝置之安全性,並遵守法令及配合相關政策。

第 6 條
車輛所有人應依法確保使用交通工具之駕駛或操作安全,並採取必要之安全預防措施。

第 7 條
車輛駕駛人應依法進行安全檢查相關工作,並確保安全駕駛車輛,防止自己、行人及其他用路人遭受傷害。

第 8 條
行人應遵守道路通行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