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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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2月15日)
第 5 條
車輛或零組件之製造、銷售、維修者應盡力促進、維持其製造、銷售、維修車輛或零組件之結構、設備及裝置之安全性,並遵守法令及配合相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