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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2年12月15日)
第 24 條
各級政府應定期公布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等必要資訊,並精進、整合、公開道路交通安全狀況、事故統計資料及各級政府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之會議紀錄,以增進人民對道路交通安全瞭解及監督。

前項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公布時,應同時檢討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