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2年12月15日)
第 26 條
各級政府應聘請道路交通安全維護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備供諮詢,並得邀請個人或團體共同參與,以加強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