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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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2年12月15日)
第 26 條
各級政府應聘請道路交通安全維護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備供諮詢,並得邀請個人或團體共同參與,以加強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