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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第 二 章 郵費及郵票 ( 112年06月28日)
第 14 條
第六條第一項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