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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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47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中華郵政公司,代表政府與外國或國際郵政組織談判國際郵政事務及簽署有關協定;其協定事項,並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