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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 三 章 郵政匯兌 ( 103年01月29日)
第 21 條
國內匯兌及國際匯兌,分為票匯及電匯二種。

郵政匯兌除電匯外,應以郵政匯票或郵政禮券為憑。

郵政匯票及郵政禮券應記載事項,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交通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