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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第 五 章 郵件運遞 ( 111年05月27日)
第 42 條
郵件按其所付資費,分別由水陸郵路、航空郵路運送之。

航空郵件收寄後,因不可歸責於中華郵政公司之事由,致郵件未能交由航空郵路運送時,得改由其他較為迅速之郵路運送,所付航空資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