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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第 五 章 郵件運遞 ( 111年05月27日)
第 52 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運輸郵件,其條件如下:
一、陸路運輸:受託人須為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公路汽車客運業或鐵路機構。
二、航空運輸:受託人須為航空貨運承攬業或航空運輸業。
三、水路運輸:受託人須為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或海運承攬運送業。

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收寄或投遞郵件,其條件如下:
一、受託人為自然人者,須成年、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及身心健康。
二、受託人為郵政代辦所者,除經理人須符合前款規定外,該代辦所應設於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或其他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場所內。